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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方式有哪些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最初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惨无人道酷刑提出的一种主张,散见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著作中。那么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方式有哪些?

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方式有哪些
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方式有哪些

1、在正式的宣言中的表述。例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宣布:“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这里,强调了判处刑罚要有法可依,并且法律不得追溯既往。再如,1948年的联合国大会第三届会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的法律规定”。在这里,强调了要依法定罪,并且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

2、在刑法典中的表述。例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的法律未规定之刑处之。”法国刑法典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一表述对世界各国刑法典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各个国家相继效仿的范本。比如1880年的《日本刑法》第2条规定:“无论何种行为,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再如1976年通过的《联邦德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只处罚行为前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以上条文均用不同的表述方法在刑法中明确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3、在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国家有:英国、美国、挪威等,例如1788年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3项规定:“不经审判不得制定处罚特定人的剥夺公权法以及追溯处罚法律”。1791年以后修正案第5条又附加上“对任何人,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在宪法中直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该原则在法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法定原则的表述方式有哪些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