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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决定是什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的国家法规。那么修改的决定是什么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2、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3、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4、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